衡水发布提醒告诫函:维护涉疫物资市场价格秩序,严禁哄抬价格

衡水发布提醒告诫函:维护涉疫物资市场价格秩序,严禁哄抬价格

发布日期:2022年04月2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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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市各经营主体和有关单位:

     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,维护我市米面粮油、蔬菜水果、肉蛋奶等民生必需品和口罩、消毒液、医用酒精等涉疫物资的市场价格秩序,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,现对各经营主体和有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:

一、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》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》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加强价格行为自律,切实履行社会责任,配合政府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,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。

二、坚持依法合规诚信经营。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,准确记录、核定生产经营成本,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定价原则,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。

三、落实明码标价。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、清晰醒目,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。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,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。

四、禁止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:

1、相互串通,操纵市场价格,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;

2、捏造、散布涨价信息,哄抬价格,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;

3、除生产自用外,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,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,推动商品价格过快、过高上涨;

4、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,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;

5、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。

五、如有上述不正当价格行为,一经发现,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,并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:

1、经营者捏造、散布涨价信息,哄抬价格,推动商品价格过快、过高上涨的,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,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。

2、经营者相互串通,操纵市场价格,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,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,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。

3、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,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,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,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。

六、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市场巡查执法力度,从严从快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。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,发现价格违法行为,及时拨打“12315”热线进行投诉举报。


来源:衡水市场监管公众号

编辑:杨瑞仙

审核:张 旭 赵勃阳

监制:戴俊峰